
咨询热线:
网站出租QQ:951749310
公司名称:宁波讨债公司
联系人:宁波经理
联系电话:网站出租QQ:951749310
联系地址: 宁波市区
要债公司:公司未成立时产生的债务?
作者:宁波债务追讨网发表时间:2022-05-27 23:45:02
宁波债务追讨网要债公司为你解答:
要债公司:公司未成立时产生的债务?1、公司未成立时产生的债务,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。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,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,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。
2、法律依据《公司法》
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:
(一)公司不能成立时,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;
(二)公司不能成立时,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,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;
(三)在公司设立过程中,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,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上一篇: 催款公司:债权人追讨欠款如何打官司?
下一篇: 讨账公司: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?